本報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劉洋 為切實加強“兩個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全市各級法院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將建立終身責任制,領導幹部在任期內發生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問題,不因發現的時間、工作崗位或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的仍須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辦法對各級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承擔的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進行了區分和細化。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辦法還把法院領導班子及成員在審判執行中心工作及其他管理工作中,必須履行的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納入責任追究範圍,規定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的,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腐敗窩案串案或一年內連續發生腐敗案件或重大負面事件的,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審判管理等制度弄虛作假的,違反有關規定致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等10種情形給予責任追究。
  (原標題:重慶法院領導廉政責任終生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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